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2民催12号
申请人:浙江水专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1509号天恒大厦1803室。
法定代表人:孙鸣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芳华,女,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水专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9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水专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00100041-30220493、票据金额为玖仟元整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水专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申请人浙江水专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媛媛
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
人民陪审员 王兰青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邵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