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初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南通初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通旭日机电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91财保14号
申请人:南通初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外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符登民。
被申请人:南通旭日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樊兆文。
申请人南通初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南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旭日机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其保全提供保险金额为1270000元的担保。南通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初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旭日机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彦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