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某某与上海新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9民初13314号
原告:**,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芸,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新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新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上海新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陆卫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