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9民初13314号
原告:**,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芸,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新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新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上海新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陆卫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