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民初4036号
原告:台州绿沃川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联宏村。
法定代表人:朱利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鑫,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军,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汇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东邵渠镇东邵渠村河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朱燕彤,董事长。
原告台州绿沃川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汇源农业股份有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台州绿沃川农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台州绿沃川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寻朝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文静
书 记 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