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长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长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海中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青2523执恢5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青海长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海中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青2523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告青海海中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青海长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2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15日止);案件受理费38140元,由被告青海海中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也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恢复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3338140.00元,申请执行费为35781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经向网络资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网络资金存款。 经向不动产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青海海中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 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股权信息。 经向相关证券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持有可供执行的证券。 经向税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青海海中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及社会信用代码为91630104MA758Q9W8N;组织机构代码为MA758Q9W8,此外未查到其他被执行人税务登记信息。 经向保险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保险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山水国际**楼进行调查,查,查明:被执行人在该住所地无固定经营场所/div> 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其他履行的案件,至今未履行完毕。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法定代表人杜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收取执行费0元,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0元,尚有3373921元暂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中,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的风险及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询问了申请执行人有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 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佐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视为申请执行人放弃权利,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妨害执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多杰仁钦 审判员 汪 永 强 审判员 杨 晓 平
书记员 赵  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