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长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长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0122执536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长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系湟中瑞和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经理,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执行人:湟中瑞和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湟中区***镇窑洞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社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海长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湟中瑞和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受理。根据生效的湟中区人民法院(2020)青0122民初5952号调解书,被执行人***、湟中瑞和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青海长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案款774400元,并向我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772元。但被执行人***、湟中瑞和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上述义务。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湟中瑞和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湟中瑞和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22年3月9日前履行义务,其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亦未按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本院于2022年3月4日至2022年8月8日多次对被执行人***、湟中瑞和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网络查控,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网络银行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到***住所地及湟中瑞和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经营地进行传统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对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现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承办法官对申请执行人释明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青海长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黎 审判员** 审判员南加卓玛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