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321民初848号
原告:青海同仁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同仁市隆务镇夏琼中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长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11号5号楼1单元1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青海同仁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长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青海同仁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海同仁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以青海长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付清全部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同仁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99.84元,减半收取6399.92元,由青海同仁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