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894民初281号之三
原告:***,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德令哈市柯鲁柯镇民乐村二社,公民身份号码6321231974********。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立(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立(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莲湖路建设花苑6号楼5单元501室,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2********。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长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11号5号楼1单元1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679169450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高店镇东门村,公民身份号码6301211976********。
原告***与被告***、青海长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海长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青海长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海长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