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04执362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泉区精创图文经营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州北路城建巷5号,注册号341205600022130。
经营者:***,该经营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阜阳市建筑勘察设计院,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州北路城建巷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229177。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本院在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泉区精创图文经营服务部与被执行人阜阳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一、及时向被执行人阜阳市建筑勘察设计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向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泉区精创图文经营服务部发出提供财产线**知书;
二、采取网络查控措施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具体查询情况附表);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要求其到局说明情况,限期履行。
后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泉区精创图文经营服务部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204执3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