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尔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江苏华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812民初4846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承德北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711587688B。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9月8日生,该公司员工,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1月5日生,该公司员工,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江苏华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城北工业园红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57145514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淮安移动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19)苏0812民初10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华尔创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25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8民终5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本院(2019)苏0812民初108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安移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尔创公司的原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后被告华尔创公司撤回对***的委托,另行委托**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淮安移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华尔创公司赔偿淮安移动公司临时应急业务恢复抢修费48572.93元,管线复原整改费366120.83元,管道重建工程费11676.77元、诉讼费14739元、鉴定费11000元,合计452109.53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华尔创公司在清江浦区进行污水管道施工,为避免施工破坏通信光缆,2019年7月20日,我公司向华尔创公司提出需采用人工作业,将通信管道内的光缆挖出,用钢管支撑保护后,再进行污水管道开挖施工,待污水管道施工结束后,我公司再将管线安置在污水管上侧,该方案得到华尔创公司认可。2019年7月22日上午,我公司安排人员到现场配合华尔创公司施工,保障通信线路安全。然而,华尔创公司现场负责人及施工人员不按事先说好的方案做,且不听劝说,将我公司通信光缆挖断,致我公司的通信网络中断,给我公司造成抢修、管线复原整改等损失452109.53元。 华尔创公司辩称,我司员工于2019年7月22日上午用挖掘机将光缆挖断是事实。涉案工程是市政府重点工程,我司在施工前已提前与淮安移动公司联系,要求指派专业人员到场配合挖掘工作,但淮安移动公司不予配合,致使我司挖断其缆线;涉案缆线铺设是否合法应由淮安移动公司举证,若该铺设不合法,我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临时应急业务恢复抢修费和顶管费用的组成予以认可,但应当以实际支付为准,对管线复原整改费用的组成和金额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事实认定如下:2019年7月22日上午,华尔创公司在对本市承德北路和大同路交叉路口大同路贯通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挖掘机将淮安移动公司铺设在地下的移动光缆挖断13根。淮安移动公司委托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建公司”)对挖断的光缆进行抢修和复原整改。 在本院(2019)苏0812民初10863号案件中,淮安移动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提出鉴定申请,2020年6月12日,本院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司法鉴定,2020年10月21日,**公司作出**鉴[2020]015号“大同路与承德路光缆抢修及迁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方案一:损坏的光缆抽了重新敷设,套用电信定额的鉴定金额为965370.43元(其中抢修部分为390276.90元、迁改部分为575093.53元)。方案二:保留原有光缆,从两头手井处抽取原预留长度进行熔接,套用电信定额的鉴定金额为953727.24元(其中抢修部分为378633.71元、迁改部分为575093.53元)。方案三:损坏的光缆抽了重新敷设,套用房建定额的鉴定金额为786820.16元(其中抢修部分为189403.81元、迁改部分为597416.35元)。方案四:保留原有光缆,从两头手井处抽取原预留长度进行熔接,套用房建定额的鉴定金额为774773.34元(其中抢修部分为177356.99元、迁改部分为597416.35元)。 淮安移动公司确认,涉案抢修工程采用保留原有光缆,从两头手井处抽取原预留长度进行熔接的方式予以抢修。 淮安移动公司就涉案抢修工程与抢修单位中邮建公司进行结算,并向中邮建公司支付临时应急业务恢复抢修施工费28718.83元、管道部分施工费9032.77元、管线复原整改工程施工费144098.23元,合计支付181849.83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付款凭证、框架协议及双方当事人**等证据佐证,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 淮安移动公司**,在涉案工程中,其还产生临时应急业务恢复抢修甲供材19854.1元,管线复原整改工程甲供材为199708.88元,管道部分甲供材为2644元,管线复原整改工程设计费22313.72元。对于甲供材部分,淮安移动公司未提供领取及支付凭证,但**抢修和后续管线整改工程中涉及的光缆、接头盒等主材均为集团公司集中采购物资,由江苏省公司落实采购,供应商供货到省公司大库,由省公司调拨至淮安移动公司仓库,再由淮安移动公司分发至各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中,集中采购类物资无需淮安移动公司落实采购和款项支付工作。对于管线复原整改工程设计费22313.72元,尚未完成支付。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华尔创公司在承揽大同路道路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淮安移动公司铺设在地下的光缆理应给予保护,然而华尔创公司员工明知地下光缆存在,仍使用挖掘机将淮安移动公司的管道破坏,致使光缆被挖断,华尔创公司对此应负有修复或赔偿责任。故淮安移动公司要求华尔创公司赔偿光缆抢修损失和管道部分施工费,证据充分,应予支持。 关于损失计算。涉案抢修工程采用保留原有光缆,从两头手井处抽取原预留长度进行熔接的方式进行抢修,淮安移动公司已向抢修单位中邮建公司支付临时应急业务恢复抢修施工费28718.83元、管道部分施工费9032.77元。对于临时应急业务恢复抢修的甲供材19854.1元和管道部分的甲供材2644元,虽无支付及领取凭证予以佐证,但淮安移动公司已予以合理解释,且抢修单位中邮建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故本院对该甲供材19854.1元和2644元予以确认。即淮安移动公司因涉案维修工程产生临时应急业务恢复抢修和管道部分施工费37751.6元,临时应急业务恢复抢修和管道部分甲供材22498.1元,合计损失60249.7元。淮安移动公司要求华尔创公司赔偿60249.7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淮安移动公司主张管线复原整改费用366120.83元,华尔创公司不予认可。本院对此认为,华尔创公司在施工中挖断淮安移动公司的光缆,淮安移动公司也及时的委托了中邮建公司对受损的光缆进行抢修,抢修采用了熔接的方式,已恢复了光缆的使用功能。淮安移动公司再行主张管线复原整改,应当对该复原整改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淮安移动公司未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淮安移动公司主张华尔创公司赔偿管线复原整改费用366120.83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淮安移动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鉴定,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委托**公司进行鉴定,淮安移动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已向中邮建公司支付管道部分的施工费9032.77元,其在已实际向抢修单位支付抢修费用的情况下,未将该情况告知本院,并仍然坚持鉴定,造成诉累并产生相应的费用,且鉴定意见本院未予采信,故对此产生的鉴定费用应由淮安移动公司自行承担。 经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华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经济损失60249.7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39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担13433元,由被告江苏华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06元;鉴定费11000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81)。 审 判 长  刘 青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吴 旻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