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385号
申请人:江苏广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西安路工业园区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91087199N。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4月11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申请人:江苏华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城北工业园红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571455147。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江苏广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广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36446.8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广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36446.8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青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曹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