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港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3财保33号
申请人**港固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区徐圩新区江苏大道中小企业园2号楼33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MA1XQTGH0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华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城北工业园红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57145514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港固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华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建行淮安市生态新城支行账号:3200××××2936账户内存款及被申请人江苏华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徐圩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280万元予以保全。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61413618182021000045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港固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华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建行淮安市生态新城支行账号:3200××××2936账户内存款及被申请人江苏华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徐圩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28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港固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洪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