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甲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甲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924民初2704号 原告:***,男,195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射阳县合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甲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双拥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甲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晨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甲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甲晨公司支付***医疗费6600元、护理费9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9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2100元、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2400元,合计226100元(含甲晨公司已垫付的50000元)。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要求甲晨公司赔偿营养费2400元。事实和理由:***与甲晨公司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已经射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射阳仲裁委)仲裁,但射阳仲裁委未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法定赔偿项目。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甲晨公司辩称:1.对***工伤的事实无异议。2.医疗费无异议;营养费不在工伤赔偿范围内;护理费认可3个月,每天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认可6个月,每月5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我公司,我公司已支付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费没有提供相应票据。3.我公司已垫付50000元,并根据仲裁结果支付4894.4元。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到甲晨公司承建的射阳县凤凰汇府小区工地上做工,甲晨公司为***缴纳了工程项目工伤保险。2018年12月5日16时许,***在工作中受伤,被送至射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2天,于2018年12月26日出院,出院医嘱包括继续石膏托外固定4周等内容。2020年1月8日至1月14日,***到射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出院医嘱包括隔天换药、术后二周拆线。门诊随访,患肢禁止负重,禁止剧烈运动一月。两次住院,***共计支付医疗费用6668.21元。 甲晨公司于2019年8月9日为***申报工伤。2019年9月18日,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射人社工认字(2019)第25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左桡骨远端骨折,左下尺桡关节半脱位,左侧三角骨及豆状骨半脱位,右下肺少许肺炎或挫伤,胸背部软组织伤构成工伤。2020年7月24日,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盐劳工鉴通(2020)01527号《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的伤情致残程度为九级。 ***向射阳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晨公司支付医疗费660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9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9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210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226100元。射阳仲裁委经审理后,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射劳人仲案字(2021)第2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甲晨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4894.4元。仲裁裁决后,甲晨公司按裁决结果向***支付了4894.4元。 2021年3月11日,射阳县社会劳动保险中心向甲晨公司支付***工伤费26924.4元。庭审中,甲晨公司陈述其向人社部门一并申报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社部门根据规定向其支付了***工伤费26924.4元,甲晨公司向***支付的50000元包含该笔费用。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提交的书面证据等附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1.甲晨公司为***缴纳了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在甲晨公司承建的案涉工地上受伤,已被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根据法律规定,***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赔付。射阳县社会劳动保险中心已根据规定向甲晨公司支付工伤保险费26924.4元,故甲晨公司应向***支付。 2.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的问题。①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受伤后先后两次在射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9天,***的伤残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结合医嘱,射阳仲裁委认定***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主张停工留薪期8个月,但未举证证实,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和甲晨公司一致认可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每月5000元的标准计算,本院依法予以认定。②***和甲晨公司一致认可护理费按照3个月,每天80元的标准计算,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据此,甲晨公司应当赔偿***停工留薪期工资5000元/月*6个月=30000元;护理费80元/天*90天=7200元。 3.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在受伤后一直未回甲晨公司上班,***向射阳仲裁委申请仲裁时,要求甲晨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视为***向甲晨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故***依法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关于医疗费和交通费的问题。①***主张医疗费6600元,甲晨公司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②***未向本院提交因案涉工伤产生的交通费相应票据,本院酌定交通费800元。 综上,甲晨公司应当赔偿***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损失为26924.4+30000+7200+6600+800=71524.4元,扣除甲晨公司已支付的54894.4元,甲晨公司仍应赔偿16630元。 综上所述,***的诉讼请求中,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他请求依法予以驳回。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甲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合计1663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江苏甲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 附录法律条文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