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甲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甲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924民初1002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甲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双拥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甲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晨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甲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甲晨公司支付***医疗费1846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护理费10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000元,合计284530.7元。事实和理由:***是甲晨公司的工人,2019年5月10日下午,***在甲晨公司承建的射阳县颐景园小区做工时受伤。***的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工伤九级。***向射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射阳仲裁委)申请仲裁,但射阳仲裁委仅支持了***部分仲裁请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甲晨公司辩称:1.***在我公司工地受伤属实,我公司已为***缴纳了工伤保险,***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19年9月16日后发生的医疗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2.2019年9月16日前发生的医疗费27691.9元,我公司已垫付15000元,还应当承担12691.99元。3.***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我公司只承担工伤认定前的260元。4.护理费标准应当按照每天80元计算,我公司认可住院16天的护理费1280元。5.停工留薪期的期限认可6个月,标准按照相关规定应当是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3125元。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规定我公司应承担22500元。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甲晨公司为***缴纳了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2019年5月10日,***在甲晨公司承建的射阳县颐景园小区工地工作时受伤。***受伤后,先后于2019年5月10日至5月16日、2019年8月13日至8月21日、2020年3月2日至3月4日三次在盐城同洲手外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花去各项医疗费用33460.7元,其中2019年9月16日前***个人花去医疗费用26951.86元。2019年9月16日,甲晨公司为***申报工伤。2019年11月4日,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射人社工认字(2019)第29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的受伤为工伤。2020年7月24日,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鉴定***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2020年8月6日,***与甲晨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 ***向射阳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晨公司支付医疗费18460.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8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护理费10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合计284530.7元。射阳仲裁委经审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射劳人仲案字(2020)第2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甲晨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55481.99元。 庭审中,***申请证人于某、**到庭作证,共同证明***在2019年3月左右到案涉工地做工,案涉工程在2019年7月左右结束,最后每人工资按照工程款和每人的做工天数平均发放,每人工资在每天400元左右,***受伤后就没有再来上班。 另查明,2018年度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每年65699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提交的书面证据等附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1.甲晨公司为***缴纳了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在甲晨公司承建的案涉工地上受伤,已被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根据法律规定,***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赔付,甲晨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的问题。①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受伤后先后三次在盐城同洲手外科医院住院治疗,***的伤残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结合医嘱,射阳仲裁委认定***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主张其停工留薪期应为13月14天,但主张的期限明显过长,且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对护理期限,本院酌定为3个月。②***主张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应按每月8000元计算,但***除提交证人于某、**的证言外,未提交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考虑到***受伤前的确在案涉工地从事建筑施工工作,故本院对***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参照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予以计算。据此,甲晨公司应当赔偿***停工留薪期工资65699/年÷12个月*6个月=32849.5元;护理费80元/天*90天=7200元。 3.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于2020年8月6日解除与甲晨公司的劳动关系,甲晨公司亦无异议,故甲晨公司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500元。 4.关于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申报工伤后,***产生的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赔付。本案中,***于2019年5月10日受伤,甲晨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故***在2019年9月16日前产生的医疗费26951.86元和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14天*30元/天)应由甲晨公司负担。甲晨公司已为***垫付的医疗费15000元,依法予以扣除。 综上,甲晨公司应当赔偿***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损失为(26951.86-15000)+420+22500+32849.5+7200=74921.36元。 综上所述,***的诉讼请求中,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他请求依法予以驳回。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甲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合计74921.3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江苏甲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录法律条文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