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申9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洁飞,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柳彬,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尚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长白山路509号1幢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尚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终3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铵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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