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北仑尚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尚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申9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洁飞,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柳彬,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尚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长白山路509号1幢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尚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终3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铵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