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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民辖终3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清凉村临沪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康阳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浙江三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业********商铺**div>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杭州东星制冷空调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巷****div>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20)浙0421民初39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本案应为侵权责任纠纷,而非产品质量纠纷,也非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权纠纷案件管辖法院为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均在上诉人处。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起诉称,其从被上诉人等三公司处购买的成套空调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其停工停产,生产经营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而提起诉讼,属于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损害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上诉人处,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20)浙0421民初 392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刘 春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