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民初1685号
原告:***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凉村临沪大道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598538402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高新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93852029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东星制冷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巷7号10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93650723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第三人:浙江三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嘉业******8幢商铺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554035416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原告***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东星制冷空调有限公司、浙江三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96元,减半收取计104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