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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5810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送达确认地址)。 被告: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湖田街道办事处洪沟路33号(送达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120236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6月4日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送达确认地址)。 原告***与被告***、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在缴纳案件受理费前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表明原告***未来不可能缴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安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