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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4490号 原告:***,男,1984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莒南县(送达确认地址同上)。 被告: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安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