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621民初1621号
原告:内蒙古太西煤集团民勤**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民勤县红沙岗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健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凉州区西环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继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继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太西煤集团民勤**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公司)与被告**方健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健咨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铁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方健咨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铁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6月11日签订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委托合同》;2.要求被告退还原告预付的合同价款27000元;3.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9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6月11日签订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开展**铁路专用线**至红沙岗段环境竣工验收调查工作、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及应急措施调查,检查环境批复文件中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其效果以及编制符合国家规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负责办理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手续,负责工程环境保护行政验收相关协调工作等内容。合同总价款为45000元,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原告预付被告27000元,验收结束,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正式备案的函七日内支付剩余合同价款。同时也约定了违约责任“乙方(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经甲方催告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的,甲方(原告)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部分或者全部合同价款,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格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预付给被告27000元后,被告迟迟不予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调查、检测、出具验收报告等义务,经原告多次口头催促无果后,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以书面函催促并告知被告于2022年3月10日前完成检测,在2022年3月15日前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的初稿编制,但被告回函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义务。2022年3月15日,原告再次书面告知被告在2022年3月23日前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仍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认为,被告在合同签订后长达二十个月时间里未履行任何合同约定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且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仍不履行。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按照《民法典》之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方健咨询公司辩称,1.由于**铁路公司委托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委托合同》项目存在建设内容批建不符、多项环保措施没有落实、生活污水采用渗坑等问题且拒不整改,在这种情况下出具报告不符合法律规定,方健咨询公司同意解除双方于2020年6月11日签订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委托合同》;2.**铁路公司委托方健咨询公司在**铁路专用线**至红沙岗段工程竣工后,完成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技术咨询服务,方健咨询公司通过对该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现场多次踏勘工作、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及应急措施调查,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中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其效果,并向**铁路公司书面提交了问题消缺、整改清单及建议,至今**铁路公司既没有实际整改,也没有提交整改后的资料。因为**铁路公司不整改,方健咨询公司无法进行相应的烟气、噪声、振动等检测,无法出具符合环境影响批复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方健咨询公司收到27000元费用属实,但由于**铁路公司的原因导致无法出具符合环境影响批复的调查报告,不应退费。方健咨询公司没有任何违约事实,因此,不承担违约责任。3.根据合同约定,45000元合同价款中包括:进行现场踏勘、调研所需的费用,包含监测费用;验收调查报告的编写、整理出版印刷等费用;其中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议费用、专家差旅费、交通食宿费、专家费等均由甲方(内蒙古太西煤集团民勤**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方健咨询公司多次与工程师、专家进行现场勘查、调研,并对专家差旅费、交通食宿费、专家费进行了垫付,共计3500元,**铁路公司应当予以支付。综上所述,对于发现的问题已向**铁路公司提交了环评专家现场意见、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但**铁路公司怠于整改问题,导致方健咨询公司无法出具验收报告,后果应由**铁路公司自己承担,方健咨询公司没有任何违约事实,不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法庭驳回**铁路公司要求返还27000元委托费用和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原告**铁路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委托合同1份。拟证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方健咨询公司的工作是出具委托合同约定的报告,至于**铁路公司是否违规、合法是环保部门的工作内容。方健咨询公司直至今日,未向**铁路公司出具检测报告,造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第七条第四项约定,方健咨询公司未完成工作任务,**铁路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且有权主张违约责任,合同第四条第二项约定的委托费用也应依法予以返还。
被告方健咨询公司对委托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铁路公司涉案项目验收条件不足,存在批建不符、有渗坑等原则性违法问题,不符合验收的法律要求,因此方健咨询公司无法进行验收;合同约定方健咨询公司的工作内容有7项,包括向甲方提交问题消缺、整改清单及建议等内容,甲方应当保证工作的准确性、合法性,因涉案项目存在多种问题,方健咨询公司多次向**铁路公司提出问题整改建议,但其未进行整改。
2.2022年2月28日告知函、2022年3月1日**方健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复函、2022年3月15日告知函、2022年3月18日**方健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复函各1份。拟证明自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至今,方健咨询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铁路公司要求方健咨询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前完成检测报告,但方健咨询公司在收到函件后进行回复时,对原告建设方面提出了问题。方健咨询公司的答复应当为委托合同的内容,而不是关于锅炉建设台数、污水处理、取土等问题,这些都不是方健咨询公司的工作内容。2022年3月15日,原告再次致函要求方健咨询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对于报告是否能够通过,并非方健咨询公司的责任。2022年3月18日,方健咨询公司答复之所以未完成工作,是由于原告的问题。因此,原告通知方健咨询公司解除委托合同。
被告方健咨询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上述复函均是方健咨询公司明确依据委托合同内容作出的答复,且在规定时间内针对函告内容进行了答复,也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铁路的涉案项目不具备验收合格条件,与环评批建不符,存在渗坑等违法行为,其要求被告出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验收报告,方健咨询公司表示无法出具。同时,合同第三条明确规定,乙方应当编制符合国家规范的编制报告,合同中对于甲方义务也约定了甲方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环境保护相关问题及时进行消缺整改。**铁路公司只是要求方健咨询公司出具报告,却不管报告是否合法,那么方健咨询公司认为如此就不需要签订委托合同、出具报告。之所以需要委托第三方出具报告,是因为要对涉案项目的环境进行检测。因此,方健咨询公司出具的复函,是对关键问题进行处理,而不是对方认为的答非所问。
被告方健咨询公司为证明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委托合同》1份。拟证明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公司专用铁道**线**至红沙岗段环境竣工验收调查工作;开展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及应急措施调查,检查环境批复文件中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其效果,向甲方提交问题消缺、整改清单及建议。合同中甲方义务(3)明确约定:甲方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工程环境竣工验收有关问题及时消缺、整改,满足有关规程、规范等要求。甲方委托的是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技术咨询服务,**铁路公司应当对调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等有关问题及时消缺、整改,履行满足有关规程、规范等要求的义务;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约定违反公平原则,只有甲方权利和乙方违约约定,没有合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请法庭认定因甲方(原告)原因造成乙方(被告)不能履行合同,乙方不构成违约,并依法适用公平原则作出甲方已支付的价款不予返还的判决。
原告**铁路公司对委托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合同为委托合同,甲方义务为付款,乙方责任是完成工作。因此,乙方不能完成工作,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不存在不公平情形。委托合同第四条对违约责任明确约定,并且由于乙方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工程至今不能完成验收。
2.甘肃省环境保护局甘环自发(2007)58号关于对《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公司专用铁道金(昌)阿(拉善右旗)线**至红沙岗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1份。拟证明环评专家结合环评批复提出现场意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方健咨询公司经过多次调查提出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方案,已按约履行了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应退还相关费用。在批复中明确体现原告在建设工程中存在相关问题(植被恢复等需要整改的问题),批复最后一条明确规定工程应当进行试运行验收,才能投入使用。
原告**铁路公司对以上批复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正是因为该份文件,**铁路公司才委托方健咨询公司进行验收工作。文件中说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方健咨询公司只需要对涉案项目现有的环境状况进行完整的客观评价,再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是否合法,而方健咨询公司并无审查资质。
3.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公司专用铁道金(昌)阿(拉善右旗)线**至红沙岗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和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公司专用铁道金(昌)阿(拉善右旗)线**至红沙岗段存在的问题、环评专家现场意见、**市生态环境局环评专家证明、请专家*****的购票信息截图各1份。拟证明2020年7月26日,方健咨询公司已向**铁路公司送达了检测方案。方健咨询公司多次请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就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发现了有关问题,提出方案告知**铁路公司及时整改,但其未按要求整改,因此违约责任应由**铁路公司承担,致使被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在于原告,后果应由原告负担,原告要求退还27000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原告**铁路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认可。认为问题清单、环评专家现场意见不符合证据的要件形式,并且乙方至今也未按照监测方案进行检测;环评专家证明、购票信息截图与本案没有关系。乙方只需要向甲方出具合同约定的报告,至于如何开展工作、是否请专家、专家是否到现场均与本案无关。
4.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方健咨询公司积极开展调查工作,履行合同,无法完成告知函所要求的报告初稿编制的责任在于**铁路公司。
原告**铁路公司认为以上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聊天记录反映的是委托合同签订前后双方进行沟通的内容,双方签订的是委托合同,最终的合同义务是完成合同约定的报告。即使微信聊天内容是真实的,也只是双方为完成委托合同的沟通过程,但原告要求的是结果,而不是沟通过程。因此,整个过程只是一个行为而已,只能证明方健咨询公司至今仍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报告。
5.回复函2份。拟证明方健咨询公司在接到告知函后,及时回复,且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消缺的要求。
原告**铁路公司对回复函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回复函只是提出了问题,但直至今日方健咨询公司未完成合同所承诺的工作成果。
6.现场照片36张。拟证明**铁路公司至今未进行整改,方健咨询公司无法出具调查报告的初稿编制。
原告**铁路公司对现场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双方的合同未约定不整改就不出报告,**铁路公司需要的是结果,而不是过程。
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各1份。拟证明根据上述规定,方健咨询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初步工作。
原告**铁路公司对上述材料无意见,认为报告是否能够验收、环保局能否评查均是**铁路公司的工作,编制报告的内容是否违反规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与委托合同的根本目的没有关系。**铁路公司的目的是要求出具完整客观的报告。
原告**铁路公司与被告方健咨询公司依法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对来源合法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
2020年6月11日,原告(甲方)**铁路公司与被告(乙方)方健咨询公司签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委托合同》。合同第一条工作内容约定: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以下各项工作: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公司专用铁道金(昌)阿(拉善右旗)线**至红沙岗段环境竣工验收调查工作;2.开展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及应急措施调查,检查环评批复文件中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其效果,向甲方提交问题消缺、整改清单及建议;3.编制符合国家规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4.协助甲方填写相关行政部门规定格式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5.负责办理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验收)相关手续,并对委托范围内的工作成果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6.负责组织环境保护验收会议会务工作;7.负责工程环境保护行政验收相关协调工作,协助申办、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正式批复文件。合同第二条工作期限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备案的函为止。合同第三条双方义务约定:1.甲方义务。(1)协助配合乙方开展有关工作,及时向乙方提供开展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工程材料;(2)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3)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工程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有关问题进行及时消缺、整改,满足有关规程、规范等要求。2.乙方义务。(1)及时向甲方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根据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事项,及时开展现场调查工作,按时提交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2)……。合同第四条合同价款及支付约定:1.合同价款。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45000元(含税),包括以下费用:(1)乙方进行现场调研所需的费用,包含监测费用;(2)验收调查报告的编写、整理出版印刷等费用;(3)其中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议费用、专家差旅费、交通食宿费、专家费等均由甲方承担;2.支付。(1)合同生效五日内,甲方预付人民币27000元;(2)验收结束、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正式备案的函七日内,甲方支付合同剩余款人民币18000元。乙方应于甲方支付合同剩余款前,按合同全款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1.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3.成果资料深度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或国家相关规定的,乙方应负责修订、补充、完善,直至通过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如果因此影响对方对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总体安排,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不超过合同价格10%的违约金;……合同还对保密义务、不可抗力、适用法律、争议解决、合同生效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方健咨询公司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并邀请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对项目现场进行调查勘验。2020年7月26日,**出具环评专家现场意见,提出十三项问题意见。2020年7月29日,被告方健咨询公司向原告**铁路公司出具《监测方案》,对有组织废气排放、振动、噪声、废水等提出了具体的监测方案。2021年10月9日,被告方健咨询公司出具《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公司专用铁道金(昌)阿(拉善右旗)线**至红沙岗段存在的问题》,提出八项需要整改的问题,并告知了原告**铁路公司,要求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原告**铁路公司要求被告方健咨询公司就上述问题提出解决思路和办法,后双方协商未果。2022年2月28日,原告**铁路公司向被告方健咨询公司发出《告知函》,要求被告方健咨询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前按照《监测方案》完成相关监测;于2022年3月15日前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初稿编制。2022年3月1日,被告方健咨询公司向原告**铁路公司《复函》,认为根据项目环评、环评批复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的要求,此项目存在批建不符、生态未恢复等问题,还不具备检测和验收条件,等整改完善后再组织检测验收。2022年3月15日,原告**铁路公司再次向被告方健咨询公司发出《告知函》,要求被告方健咨询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前履行双方签订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以及告知函要求的相关事项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2022年3月18日,被告方健咨询公司向原告**铁路公司再次《复函》,提出本项目还不具备检测和验收条件,同时,被告方健咨询公司不可能在未按环评批复及建设内容不符的情况下为原告**铁路公司验收承担连带责任,希望原告**铁路公司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善后通知被告方健咨询公司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监测。后原告**铁路公司未就相关问题进行整改,被告方健咨询公司亦未向其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现原告**铁路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支付违约金。
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由于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所引起的民事纠纷,故应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裁判。
关于涉案合同能否解除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铁路公司主张解除与被告方健咨询公司签订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委托合同》,被告方健咨询公司亦同意解除合同,故本院解除原告**铁路公司与被告方健咨询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签订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委托合同》。
关于被告应否向原告退还预付款并承担违约金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方健咨询公司有向原告**铁路公司“提交问题消缺、整改清单及建议”的工作内容,原告**铁路公司有“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工程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有关问题进行及时消缺、整改,满足有关规程、规范等要求”的义务。同时,合同约定成果资料深度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或国家相关规定的,被告方健咨询公司应负责修订、补充、完善,直至通过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如果因此影响对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总体安排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涉案项目支付尾款的前提是验收结束、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正式备案的函七日内。故被告方健咨询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向原告**铁路公司提出问题清单,并要求原告**铁路公司进行整改,符合原、被告双方的合同约定,也是为了所出具的报告能够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并能够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正式备案。若被告方健咨询公司不顾存在的问题就出具验收报告,会导致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无法通过,也会面临相关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同时也会构成双方签订的合同违约。原告**铁路公司拒绝整改,只一味要求被告方健咨询公司出具验收报告,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亦不符合相关规范规定,被告方健咨询公司至今未能出具验收报告归责于原告**铁路公司。故本院对原告**铁路公司要求被告方健咨询公司退还预付款并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方健咨询公司要求原告**铁路公司支付邀请专家相关费用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议费用、专家差旅费、交通食宿费、专家费等均由甲方承担。”但被告方健咨询公司至今仅完成合同约定的前两项工作内容,且原告**铁路公司前期已经预付了一定费用,故本院对被告方健咨询公司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内蒙古太西煤集团民勤**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方健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签订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委托合同》;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太西煤集团民勤**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内蒙古太西煤集团民勤**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聂淑芸
人民陪审员 季 丽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