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镇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管辖上诉null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民辖终26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晶华大道257号月亮湾小区3号楼1**4层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MA3NX48M5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上诉人(一审被告):**,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镇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长平路359号24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83101539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山东**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镇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402民初68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山东**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1.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合同虽为《通风管道采购合同》和《人防通风设备采购合同》,但合同内容中包含安装施工,合同性质应当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项目工程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补充协议》中的管辖约定违法了有关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不合法和无效。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2.本案系合同纠纷,项目施工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是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被告所在地是山东省武城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或者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或者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合同名称为《通风管道采购合同》和《人防通风设备采购合同》,合同内容包含交付货物并安装施工,其中交付货物为合同的特征义务,安装施工为辅助义务。本案应根据合同的特征义务来确定合同的性质,而不应当根据合同中的辅助义务来确定合同的性质。因此,上诉人称上述合同内容中包含安装施工,合同性质应当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理由不成立。故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上诉人山东**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了《通风管道采购合同》和《人防通风设备采购合同》,之后双方就这两份合同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该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协议与《通风管道采购合同》和《人防通风设备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主合同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为有效。因此,一审法院作为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