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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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1执311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镇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长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02683101539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兰溪新农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兰江街道环城西路**兰溪农贸城****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313562944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镇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兰溪新农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效力的(2021)浙0781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镇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兰溪新农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达成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81执3115号案件的执行。
若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按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