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421执378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浙江镇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6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禹置业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付款471875元(含欠款465000元、执行费6875元),申请执行人浙江镇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收到付款465000元后确认欠款已履行完毕。
至此,本院(2019)浙0421民初4977号案件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0)浙0421执37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镇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