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1财保68号
申请人:于都县罗坳镇裕仁石料厂,住所地:于都县罗坳镇岩背村***。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于都县罗坳镇三门大桥桥东323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都县罗坳镇裕仁石料厂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3×××15)中人民币250000元范围内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于都县罗坳镇裕仁石料厂已向本院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3×××15)中人民币250000元范围内的存款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易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