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5825号
原告:厦门华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3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9149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罗坳镇三门大桥桥东323国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1MA37PG666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原告厦门华特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厦门华特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华特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华特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华特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欣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