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鸿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格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31民初3682号 申请人江西格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瑞金路云星中央星城一期11幢3楼308办公室。 纳税人识别号:91360702MA367AHU7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1MA37PG666R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罗坳镇三门大桥桥东323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内蒙路与沈阳路交口龙谷1号楼5楼 001室。 法定代表人左丛存,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50611134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格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帐户资金予以冻结105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资金帐户(户名: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63×××15)予以冻结人民币105万元,期限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资金帐户(户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苑支行,帐号:34×××66)予以冻结人民币105万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易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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