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31民初3682号
申请人江西格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瑞金路云星中央星城一期11幢3楼308办公室。
纳税人识别号:91360702MA367AHU7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1MA37PG666R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罗坳镇三门大桥桥东323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内蒙路与沈阳路交口龙谷1号楼5楼
001室。
法定代表人左丛存,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50611134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格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帐户资金予以冻结105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资金帐户(户名: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63×××15)予以冻结人民币105万元,期限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资金帐户(户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苑支行,帐号:34×××66)予以冻结人民币105万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易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