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2024号
原告:上海众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古丹路7-11号(单)2幢全幢、3幢全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厦雅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路528号14幢1B60室。
法定代表人:**承。
原告上海众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厦雅园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正处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取疫情防控的应对措施,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莱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