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检测试控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众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9434号之一 原告:上海众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古丹路7-11号(单)2幢全幢、3幢全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1455弄68号75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众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上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众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6元、减半收取计273元,由原告上海众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炜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吴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