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9434号之一
原告:上海众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古丹路7-11号(单)2幢全幢、3幢全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1455弄68号75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众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上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众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6元、减半收取计273元,由原告上海众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炜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吴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