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260号
原告:上海众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1623号B幢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5885号415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众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众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众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计137元,由原告上海众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