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民终7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巴山水乡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人民街社区滨江路2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2D1RD16。
法定代表人:贾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速捷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龙王庙社区信义大道1号龙熙国际D栋18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2D6WC93。
法定代表人:何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四川适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巴山水乡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速捷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2019)川1923民初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工过程中,决定本案于2019年8月15日开庭审理,后因上诉人四川巴山水乡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伟在外学习,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决定延期至2019年8月29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2019年8月29日上诉人四川巴山水乡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巴山水乡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巴山水乡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5.00元,减半收取1377.50元,由上诉人四川巴山水乡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毅
审 判 员 王立
审 判 员 吴全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朱彬
书 记 员 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