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3执保250号
申请保全人:四川速捷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飞。
被保全人:北京新发地联玉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玉胜。
申请保全人四川速捷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北京新发地联玉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四川速捷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的(2021)川1923民初19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北京新发地联玉商贸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北京新发地支行1024××××7836账户内存款216383.22元。现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北京新发地联玉商贸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北京新发地支行1024××××7836账户内存款216383.22元(实际冻结:30161.2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