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博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蒋旺成、黄山博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003财保48号
申请人:蒋旺成,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申请人:黄山博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邱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蒋旺成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山博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担保人黄山市旺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皖J×××××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黄山博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黄山国际小镇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五分部处工程款42万元;
二、查封黄山市旺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皖J×××××号重型专项作业车。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蒋旺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志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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