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4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天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焦家村大桥东侧。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嘉誉理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兴塔镇新金山路181号。
原审被告上海兴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兴塔镇新金山路388号。
上诉人上海天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01)金经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上海天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上诉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天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徐承红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