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6执167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兴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立生泵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021,84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17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审判员**、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支付了人民币300,000元,双方遂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因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本院(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章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中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