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2民初12428号
原告:幸前鸽,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露,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全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锦坪街**号**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6FQM2D。
法定代表人:章小刚。
原告幸前鸽与被告重庆全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幸前鸽于2018年7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幸前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幸前鸽负担。
审判员 蒋祯莲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