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2民初20482号
原告:李军超,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重庆全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区龙溪街道金锦坪街**号**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6FQM2D。
法定代表人:章小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超与被告重庆全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军超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军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军超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石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