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破申538号
申请人:重庆恒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石桥铺街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00646873。
法定代表人:徐启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忱,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佳,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全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锦坪街5号2幢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6FQM2D。
法定代表人:章小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恒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重庆全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2021年12月27日,重庆恒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恒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恒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陈雪梅
审判员何玉
审判员周爽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朱波
书记员骆晓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