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星之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与张力薪曾理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04执1169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
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街道天辰华府1栋1-3,1-4-1-1,1、11栋1-4-1-2,1-4-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76136063G。
负责人:吴关佑,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曾理,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谢媛,女,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雷城,男,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张力薪,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重庆星之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渝北区龙溪街道松桥路132号1幢2-7,组织机构代码66893059-0。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理、谢媛、雷城、张力薪、重庆星之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于2018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4民初3569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刘鸿静可以自本次强制执行申请提起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正勇
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
人民陪审员  彭榜惠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