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宝利浦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与苏州宝利浦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91执42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苏州。
被执行人:苏州宝利浦自控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828689-5,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陆素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宝利浦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591执42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江福禄
审 判 员  牛 军
代理审判员  陈 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 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