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宝利浦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20执601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灵超亚电器有限公司,住上海奉贤区大叶公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宝利浦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胜利、浦镇吴淞工业坊A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宝灵超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宝利浦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告知申请人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120民初146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顾威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瞿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