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18978号
原告:河北久合兴业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南河头乡献王路东侧、滹沱河故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久合兴业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久合兴业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久合兴业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 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