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10606号
原告:***市晨翔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凤凰镇港口恬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市华东电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开发区九江路东。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市晨翔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华东电网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市晨翔机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晨翔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晨翔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市晨翔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