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罗甸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黔2728民初476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甸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736634831Y,住所地:罗甸县龙坪镇解放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庆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
被告:***,女,1980年10月26日生,毛南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
原告***诉被告罗甸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罗甸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民工工资315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10日,被告罗甸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得罗甸县茂井镇人民政府发包的罗甸县茂井中学教师公租房工程,其委托代理人***找到原告组织民工9人来施工,原告班组的工人施工到2013年9月底,把基础和第三层架构做好后,找被告的代理人***拨付工资,***没有支付,工人九停工没有做了。原告与被告***在2014年9月12日进行结算,承认欠原告的材料款及工人工资共计315500元,并出具书面欠条,说等到把工程做到五层后,得到业主拨款后立即支付原告。原告因为在贵阳也不知业主何时拨款给被告,现得知业主已经拨付了大部分款给被告,当原告找被告***索要此款时,被告***就联系不上了,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罗甸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曾于2013年6月至2013年12月挂靠被告一建公司,但此协议因被告***违约无效。2013年8月以被告一建公司名义承包罗甸县茂井中学教师公租房建筑工程,被告一建公司为***出具应标工程的委托书,之后被告***就未与被告公司联系。被告***未缴纳一分管理费,办理的工程款业务也未进入被告一建公司账户,被告一建公司发现被告***违反协议,向其提出警告,从2013年12月起下文解除与***的挂靠关系。2015年7月,被告***只修建完茂井中学公租房主体就跑了,县城建局见此情况,就叫被告一建公司继续施工,直至竣工。原告诉称被告***未拨付工资,具体情况被告一建公司并不清楚,被告一建公司也未派员监督施工,并且被告***与被告一建公司的挂靠协议无效,对无效协议从签订之日起就开始无效,所以原告自行找被告***和***追索工钱。
被告***、***未出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庭审中,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亦出示了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工资统计表、欠条,拟证明原告施工的事实和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一建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通知,拟证明原告主张的款项与被告一建公司无关。
被告一建公司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与被告一建公司无关;对证据3真实性无法确认,也不知道被告***是否找原告做工,欠条与被告一建公司无关;原告对被告一建公司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无法核实,是被告内部管理的问题,并且该文件下发时间是2013年12月,原告做工是在2013年12月之前。
被告***、***均未质证。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调查被告***、***所在村委会支书***的笔录,其表示***、***已离开该村,不知道其下落。
原告、被告一建公司质证无异议。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10日,罗甸县茂井镇人民政府与被告一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罗甸县茂井中学教师公租房项目发包给被告一建公司,合同价款1665200元,工期自2013年8月10日至2013年12月31日。被告***作为被告一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该项目实际由被告***负责实施建设。2013年4月至10月期间,原告***组织***、***等9位工人为被告***承包的该项目进行施工,截止2013年10月8日,被告***共欠原告***及工人***、***等9位工人工资共计315500元。2014年9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茂井教师公租房材料款及人工工资叁拾壹万伍仟伍佰元(315500.00)整,定于本年十月十九日归还壹拾壹万伍仟伍佰元,在年前归还贰拾万元,用本人位边阳镇文化××路××号号的房屋作为抵押,如2014年过年前2月15日以前不归还,该栋房屋所有权属归***所以”。2013年12月10日,被告一建公司罗一建(2013)12号文件对被告***拖欠工人工资、拨付工程款不走公司账户等问题给予警告,告知被告***如再有此类事故发生,将解除被告***与公司的挂靠协议。
另,被告一建公司认可被告***于2013年6月至12月挂靠其公司,以被告一建公司名义承包罗甸县茂井中学公租房项目,被告一建公司为被告***出具应标工程的委托书。被告***未将该工程做完就离开了,未完成的工程由被告一建公司继续施工。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为原告***组织工人为被告***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产生的纠纷,原告***及其组织的工人共9人为被告***承包的罗甸县茂井中学公租房项目提供劳务,从2013年4月至2013年10月间,共产生工人工资315500元,该事实有被告***签字的工资统计表和欠条予以证实,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与被告***共同出具欠条,承诺欠原告***工人工资315500元,应视为其自愿与被告***共同偿还所欠原告***债务,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人工资3155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被告***本身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被告一建公司作为一个建筑企业,明知道建筑行业严禁他人挂靠企业从事建筑活动,仍然让被告***挂靠在其名下承揽工程建设,被告一建公司的违法出借资质,具有明显过错。被告一建公司出借其资质的同时,应当清楚并承担出借其资质可能带来的风险和不利法律后果,其对加强借用人及其承建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减少各项风险和纠纷的发生具有法定义务。本案中,被告一建公司未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未监管被告***工程款用途,导致拖欠工人工资,被告一建公司应在被告***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一建公司辩称与被告***的挂靠协议至始无效,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人工资人民币叁拾壹万伍仟伍佰元(¥315500.00);
二、被告罗甸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罗甸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公告费人民币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邹祖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