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路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郑州市路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执4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路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与郑密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胡香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厦东塔楼8016室。
法定代表人:尹陆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路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2020)洛仲字第4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路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账户内存款4727189.63元及执行完毕时相应利息。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仲裁费40267元、执行费50075元。
二、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郏文慧
审判员  李予洛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