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路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郑州市路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晨旭东海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2504号
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对原告郑州市路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晨旭东海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111民初2504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111民初2504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一页第三段第一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婧,北京星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应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婧,北京高福骊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 判 员 孙静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程雪景
书 记 员 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