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路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郑州市路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1执5825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路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与郑密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胡香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贺婧,北京高福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晨旭东海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农林路1号(北京石油交易所100013号)。
法定代表人:崔红军,经理。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路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晨旭东海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1民初25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路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346万元并自2021年7月1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个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8月15日至2022年8月14日(余额不足);自2021年12月2日至2022年12月1日(余额不足);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余额暂共计40400.64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到位40400.64元,未到位3419599.36元(未包括相应利息);执行费3.7万元(未缴纳)。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案已记录在案。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财产线索),可以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仲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