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1644号
原告:郑州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与郑密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世博大道40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郑州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郑州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国某某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意见为由,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5元,原告郑州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郑州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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