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

吴江市腾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永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1716号之一
原告:吴江市腾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电村方港村。
法定代表人:章麟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颖,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五里东路九洲城中城2幢商铺6-22。
法定代表人:奚彩进。
原告吴江市腾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永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吴江市腾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腾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4160元,合计4185元,由原告吴江市腾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美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 瑞
书 记 员 倪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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