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9999号之一
原告:泰兴市未来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姚王镇石桥村。
法定代表人:吴亚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储梅、严宏,江苏锐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五里东路九洲城中城2幢商铺6-22。
法定代表人:奚彩进。
原告泰兴市未来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2021年12月20日,原告泰兴市未来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泰兴市未来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未来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8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张 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