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鑫海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永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83民初10078号之二
原告:江苏鑫海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吟福花苑18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荣,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永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五里东路九洲城中城2幢商铺6-22。
法定代表人:奚彩进,总经理。
原告江苏鑫海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鑫海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32元,减半收取3366元,保全费2330元,合计569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封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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